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科级及以下党员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科级及以下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廉政档案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党员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气党纪发〔2023〕1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建档单位为学院纪委办;纪委办负责科级及以下党员廉政档案建档与管理。
第三条 廉政档案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科级及以下党员廉洁从政情况,为科级及以下党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章 建档内容
第四条 档案内容包括:
(一)干部任免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其他人事档案情况;
(二)巡查、审计、信访、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结论性材料;
(四)受到第一种形态或组织处理情况;
(五)受到党纪等处分,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况;
(六)问责决定材料;
(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情况;
(八)年度述责述廉材料;
(九)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六条 廉政档案统一编号,实行一人一档,由学院纪委办负责统筹管理使用。
第七条 学院纪委办对应纳入廉政档案的各项资料进行分类采集,逐项登记,以纸质档案为主,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严禁私自存放和存储。
第八条 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真实、规范的原则建立。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党政办等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收集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有关档案材料,加盖公章后分别移送院纪委办。
第九条 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应及时更新。廉政档案有关材料的提供单位应在建档对象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及时更新材料移送院纪委办。
第十条 因职务职级调整、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本单位建档对象的,应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廉政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相关代表资格审核、表彰奖励等提供参考意见,为学院纪委回复党员党风廉政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二)为综合分析学院政治生态,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提供有关材料;
(四)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实施廉政谈话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建档单位要做好归档、调阅记录。
第十三条 调阅廉政档案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廉政档案损毁、丢失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廉政档案的,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的;
(三)私自涂改、复印、伪造、调换档案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廉政档案材料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