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部门:     时间:2019-04-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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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江西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1415号)等若干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为学院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1)本人或配偶,(2)本人及配偶的父母,(3)子女及子女配偶的生日、乔迁、升迁、升学、参军、结婚、去世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本人结婚,不得收受除双方亲属和私交甚深的同学、同事、朋友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领导干部的子女结婚,领导干部不得收受除私交甚深的同学、同事、朋友之外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结婚者不得收受除双方亲属、同学、同事、朋友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领导干部不得为其他亲属操办婚事而请客收礼。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去世, 领导干部本人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去世,不得接受除亲属和私交甚深的同学、同事、朋友之外其他人员的礼金。领导干部办理丧事,除与本单位普通职工同等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之外,严禁搞特殊化,严禁校内其他单位用公款送礼金。领导干部不得因其他亲属去世而收受礼金。

第五条 领导干部除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操办婚丧事宜之外,不得以本人或亲属生日、乔迁、生育、升学、升迁、参军等其他各种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大操大办。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学院纪委书面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学院纪委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学院纪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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