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暂行办法(试行)

部门:     时间:2019-04-24     点击数: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约谈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相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学院党委、纪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定期对院内各部门、处(室)、各系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以及针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目的是了解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员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普通干部和党员,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三条 约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坦诚相待,教育预防、抓早抓小,严管厚爱、注重实效的原则。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

第四条 约谈工作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协调实施。每学期党委书记定期对所有干部进行一至两轮约谈、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干部及重要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至少一轮约谈,其他约谈工作根据实际发生需要适时进行。

第五条 约谈的形式

(一)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1.个别约谈,涉及党员干部个人问题的,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

2.集体约谈,定期集体约谈及对存在的问题基本相似的多个对象,采取集体约谈方式进行约谈,或亦可结合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约谈的主体

(一)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与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部门、联系支部主要成员间的约谈;

(三)学院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与特定集体或个人间的约谈;

(四)各部门、处(室)、各系主要负责人与其管理对象的约谈。

第七条 约谈的分类

(一)工作约谈。由院领导根据自己工作职责或分管工作需要,提出约谈计划,纪检监察室协调执行。目的是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他需要通过约谈了解的问题和情况。

(二)廉政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纪委书记或其他院领导主持,纪检监察室承办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在监督执纪、上级巡察、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安排、或由纪委建议党委同意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三)警示约谈。学院党委、学院纪委在履行廉政两个责任工作中发现约谈对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负责的事务或个人在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提交警示约谈议题,通过约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警示,帮助其深刻认识存在问题,促使其自查自纠;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询问核实时,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四)诫勉约谈。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负责的部门、处(室)、各系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认真整改;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要求开展的约谈,直接实施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约谈。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意识形态、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职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院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院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五)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对存在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院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纠正“四风”不力,导致出现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对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及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

(十三)个人年度考核为“差”的;

(十四)其它涉及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约谈前必须指定约谈地点。院领导约谈一般在会议室或院领导办公室进行;纪委(监察审计室)约谈必须在纪委书记办公室或会议室进行。

第十条 约谈的程序

(一)前期工作

1.约谈准备。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根据党委、院领导提出的约谈工作要求,确定约谈主题和约谈对象,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方案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实施。其中,开展诫勉约谈的,先由学院纪委提出,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2.约谈提纲。确定需要实施约谈后,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内容、形式和要求等。

3.约谈通知。约谈前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需要约谈对象书面答复或说明问题的,要求约谈对象准备书面材料。

(二)约谈实施

1.约谈时,主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和原因,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或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明确表态。

3.约谈过程中,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谈记录。

(三)后续工作 

1.整理纪录。约谈后,约谈记录人应及时整理所记录的内容,内容涵盖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谈人、记录人、约谈的问题、被约谈人的解释或说明、被约谈人的认识态度、对约谈后的建议和意见、参与约谈人的签名及日期,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2.结果处理。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应及时汇报相关情况;进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应及时表明态度,自我深刻反思,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的,约谈对象应及时表明态度,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约谈后3日内形成书面整改措施,报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存档。

3.后期整改。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另行确立约谈程序和步骤。

第十二条 约谈的纪律

(一)约谈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约谈记录材料未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非约谈工作人员不得查阅。

2.严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3.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室)、各系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上级约谈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职工,引导党员、干部、职工主动向约谈人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学院、对工作、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约谈登记表

约谈对象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约谈人

职务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内容

 


 

附件:2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约谈登记表

约谈类型

□廉政约谈 □警示约谈 □诫勉约谈

约谈对象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约谈人

职务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原因

(问题摘要)

部门意见

领导批示

备注

 

 

附件3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约谈记录

时 间: 点:

主谈人: 记录人:

约谈对象: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族:

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约谈类型:

□工作约谈 □廉政约谈 □警示约谈 □诫勉约谈

约谈主要内容:

 

 

签名 日期

附件4

赣信检函2018

知 书

***同志:

我处接到你的有关情况反映,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由院***同志对你进行谈话。请你于********时自行前往***地点接受谈话。

附件:1.反映***同志问题摘要

2.有关要求

 监察审计室

2018**

抄送:**同志(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1.反映***同志问题摘要


2.有关要求

1.谈话对象在收到谈话通知书后,必须做好谈话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谈话地点接受谈话,一般不得请假。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请假。

2.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涉及的问题逐一如实作出说明;谈话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本人的认识态度、是否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等。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谈话对象要承担相应责任。

3.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谈话对象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

4.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谈话对象分管院领导或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5.谈话对象应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报送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附件5

 

赣信检函2018

委托谈话通知书

(部门成员用)

***同志:

经院纪委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反映XX同志有关问题摘要转去,请您按照有关要求与该同志谈话,对其予以提醒教育帮助,并制作谈话记录,形成谈话情况报告,复函监察审计室。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谈话工作;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请将谈话情况报告、谈话记录表及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经您审阅签字后报院监察审计室。

 附件:1.反映XX同志问题摘要

2.有关要求

监察审计室

2018

抄送:XX同志(谈话对象)


1.反映***同志问题摘要


2.有关要求

1.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涉及的问题逐一如实作出说明;谈话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本人的认识态度、是否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等。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谈话对象要承担相应责任。

2.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谈话对象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

3.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谈话对象分管院领导或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4.谈话对象应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报送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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