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气象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交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11-07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查办“双管”公职人员案件协作配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气象局机关党委(党建办)关于做好气象部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事件等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气象部门公职人员范围

(一)全省气象部门参公人员;

(二)全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科级干部及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

(三)全省气象部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独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中层领导人员及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

(四)上述岗位人员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聘用一年以上的从事管理工作的退休人员、编外人员和以气象部门为主管理的地方气象机构有关人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

全省气象部门各级纪检机构,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所列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情形。

三、问题线索移交

全省气象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应按程序移交地方纪委监委办理,并及时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部组);根据需要也可层报驻部组直接办理。问题线索移交的一般程序:

(一)各级纪检机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做好问题线索的登记;

(二)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纪检机构报告;

(三)召开组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向同级党组提出书面移交建议;

(四)同级党组召开党组会作出移交决定后,如涉及职务违法犯罪人员在本部门控制范围内,各级纪检机构及时向当地纪委监委进行人员及相关的材料清单(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日常工作表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事由、涉嫌的财产情况、证据材料等)移交,同时做好相应安全的防范措施,移交清单需当地纪委监委确认;

(五)如涉及职务违法犯罪人员已被当地纪委监委采取了强制措施的,各级纪检机构应及时与当地纪委监委进行对接并确认有关信息,同时立即层报中国气象局、驻部纪检监察组;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党组作出移交决定时,需按照《中国气象局机关党委(党建办)关于做好气象部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事件等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气党发〔2020〕24号)要求,层报至中国气象局、驻部组。

(二)移交地方纪委监委办理的,各级纪检机构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密切跟踪线索处置情况。

(三)移交驻部组直接办理的,各级纪检机构应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四)各级纪检机构要与地方纪委监委建立问题线索、案件处置协商机制和通报机制,推动双向联动信息互通。

本办法由省局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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