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大专生和五年制第四、五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我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挂靠院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成员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监察室、学院聘请的律师、教师和学生代表各三至五名组成。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签名;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经请示学院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诉人需延长受理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请后,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请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者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一)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二)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申诉人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申诉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有求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件应当报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本人签收;按申诉人通讯地址邮寄;院内布告栏内公告等形式。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规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江西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涉及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除外,并对申诉人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举行听证时,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提供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