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部门:     时间:2019-04-24     点击数: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廉政档案的收集、管理、使用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江西省气象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的立卷对象: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由学院纪委牵头,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和组织人事处按管理职能收集有关档案材料,共同做好建档和管理工作,干部廉政档案纪委办存放保管。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立卷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

1、个人基本情况;

2、主要工作简历;

3、配偶、子女学习、从业情况;

4、个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管理监督的相关档案

1、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工作中掌握并查实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2、巡察、专项检查中发现并向组织人事部门移交且查实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3、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学院纪委向组织人事部门转办、交办或移交并查实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4、组织人事部门主办的提醒、函询和诫勉材料及对领导干部作出组织处理、追责问责的相关材料等;

5、领导干部向学院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的个人检讨、检查和问题说明材料等;

6、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7、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领导干部述职廉述责测评情况;

8、有必要纳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材料。

(三)纪检部门监督执纪的相关档案

1、纪检部门收到的上级机关、有关部门的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举报件,群众来访、实名来电反映的问题线索,经初核需要采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置的相关材料;

2、巡察、专项检查、审计等移交并查实的问题线索;

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交通违法等行政案件中,通报、移送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情况和问题线索;

4、纪检部门主办的约谈、谈话函询、责令检查、诫勉等有关材料;

5、纪检部门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以及对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材料;

6、领导干部向纪检部门提交的个人检讨、检查和问题说明材料等;

7、纪检部门对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提任征求意见的回复函;

8、有必要纳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材料。

(四)反映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其他档案

1、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情况;

2、上级要求应纳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报送:档案收集时间自201311日始,各单位、各相关部门及立卷对象应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填报工作;新产生的档案资料各相关部门应按季度收集、上报;纪委办指派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1、纪委办设立专门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案件整理归档;

2、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3、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损毁档案资料等行为。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

1、纪检部门根据廉政档案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廉情动态进行分析、研判,为学院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干部情况提供参考;

2、干部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时,纪检部门回复应查阅廉政档案;

3、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经纪检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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