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部门:监察审计室     时间:2014-10-2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性、效益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通知和《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学院的修缮(房屋装饰、水电、道路修建和通讯及网络工程修建等)投资项目;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1、列入计划新建、扩建的基建项目。

2、单项工程在5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办公室及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运动场地、护坡(挡土墙)、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等工程项目的修建。

3、设备总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其安装费占设备总金额10%以上的安装工程;或设备总价不足十万元,但其安装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

4、学院领导交办的工程审计项目。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1、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

2、必审与抽审相结合。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单项工程经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学院审计部门组织审计;5000元以下的项目资料应该齐全,由审计部门在财务年度审计中专项抽审。需送审工程项目应由学院工程项目负责部门预审,审计部门组织二审。

3、基建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修缮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1、工程项目报备。负责工程项目的部门应及时将学院批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送审计部门备案;校内招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经审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网公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负责部门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将立项批文(报告)、合同审批表、合同草拟稿、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部门备案。

2、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学院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对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进行预审后,审计部门组织审定结算。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向学院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申请及送审资料。送审资料不全的,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要求提出所需具体资料,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组织补齐相关资料后再行送审。审计部门对报送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资料进行复核和签收,并办理有关移、接交手续。

3、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稿,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可在结算审核定案表下达当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审计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后,对有必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再次核对,最后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结算通知。

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结算通知应报送计划财务处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所有送审、结算审计相关资料由监察审计办公室保存三年,三年后转交院档案室按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永久保存。

第七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及大型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院的年度投资计划。

2、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4、工程招标、议标、承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时效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5、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八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九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3、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5、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6、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十条 基建负责部门、修缮项目负责部门、计划财务处和项目所在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概(预)算调整文件。

2、工程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初步验收意见书。

3、工程结(预)算书及编制底稿。

4、施工图纸。

5、工程项目合同、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6、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进度表及有关施工记录。

7、有关财务收支资料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取费文件。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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