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28 点击数: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学生返校学习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20]6 号),学院为做好学生返校学习准备制定出台《复学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物资储备制度》等系列方案与制度。为打好疫情防控整体战,认真落实好上述方案、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依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从严从重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渎职失职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责任追究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监察审计室会同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按照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责:

(一)疫情信息上报不及时,虚报、谎报、漏报、瞒报、错报、迟报的;

(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消极对待、敷衍塞责、阳奉阴违、延误时机的;

(三)疫情应急处置措施不力,不按时报告、不按规程操作、

不服从安排指挥造成后果的;

(四)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诿扯皮、作风漂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

(五)防疫防护物资等底数不掌握、需求提报不准确、筹措保障不到位,挪用、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不如实报告个人健康信息的;

()学院的有关防疫信息,不按正常渠道报告,擅自在学生、教师、家长、社会上传播,引起师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应用对象及责任追究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失职、渎职追责范围包括:

(一)党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

(二)部门负责人(系、部党政负责人);

(三)相关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

出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六类情形之一,追究以下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提醒谈话。

(二)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情形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对部门负责人提醒谈话。

(四)情形严重、造成学院负面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并扣发其四个月绩效工资;给予部门负责人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扣发其三个月绩效工资;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类情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进行赔偿。

(六)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学院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由学院党委、行政和学院纪委配合上级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审计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由监察审计室会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

给予诫勉谈话的,由监察审计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给予调整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监察审计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处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处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责任追究后相关应用

(一)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二) 纪委应当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机关书面报告责任追究的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务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中共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或与上级相关文件矛盾则自动废止。

中共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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