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4-24 点击数:

学院纪委关于把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江西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赣直纪发﹝201713 号)《江西省气象局直属机关纪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气机党发﹝201746 号),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化标本兼治,落实中央、省委、中国气象局党组和江西省气象局党组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二)基本原则

1.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纪在法前、严格执纪;

3.实事求是,正确适用;

4.规范程序,分类处理。

二、适用对象

学院党员干部。

三、执纪信息来源

1、学院党政领导或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建议、通报;

2、在干部年度考核、专项工作检查、阶段性工作任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3、教代会代表以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发现的问题线索;4、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线索和举报、申诉或控告问题线索;

5、纪委和相关部门在执纪审查、执纪监督、干部监督、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专项审计、暗访检查、提醒谈话、信访核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6、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

四、启动执纪程序

1、纪检办汇总上述信息后,纪委研究决定或者提出适用的处理方式,

由纪检办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具体的执纪工作;

2、纪委决定或者提出的处理方式,如果处理对象为党员干部,或者

处理方式为“四种形态”中的“第二形态”,由纪委书面报党委审批后,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3、如果适用“第三、四种形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第一种形态”的相关说明:

(一)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1、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2、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进行有效治理,被上级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3、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违纪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

4、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纠正不力的。

5、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察等工作中,民主测评得分或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或被通报问责的。

6、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7、业务工作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

8、在学院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出现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信访反映,虽无违纪事实,但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或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

10、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11、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12、家风不正、家教不严,配偶、子女及亲属有负面反映和影响,应当提醒纠正的。

13、履行“两个责任”方面需要了解情况、提醒纠正、提出要求的。

14、有信访反映,但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15、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情形。

(二)“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函询、约谈提醒(提醒谈话、警示谈话);

1)、函询结果要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上交,函询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本人廉政档案。

2)、函询对象应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函询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进行督促,函询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学院分管领导进行督促。

3)、收到函询对象回复后,要对函询了解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函询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函询或者进行约谈、核实,并严肃处理。

4)、约谈提醒一般委托谈话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谈,也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约谈对象的具体情况,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谈。

5)、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谈话对象说明原因、指出有关问题,听取被谈话对象所作的说明、解释或检讨。问题已讲清楚的,谈话人视情况向被谈话对象提出相关要求、意见和建议;问题没有讲清楚的,谈话人责成谈话对象进一步作出详细书面说明。

6)、谈话的时候,要制作记录,记录经谈话对象阅后签字;谈话地点一般安排在主谈领导办公室或会议室,请谈话对象自行前往。

2、在一定范围内作检讨(公开道歉);

检讨人所在部门党组织安排检讨人在一定范围内作检讨(公开道歉),形成情况报告。情况报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纪委。

3、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报(通报批评);

1)、针对党员干部存在问题情形和性质,可安排支部组织生活会,将本人被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所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纪委。

2)、由纪委以书面发文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4、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措施;

1)、党委批准后,由学院纪委组织实施。

2)、需要诫勉谈话的,可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纪检委员或组织人事处的负责人参加。

3)、采用谈话方式实施诫勉的,诫勉谈话要安排专人记录。谈话人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诫勉对象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和自我检查,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整改打算,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4)、委托诫勉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谈话的,诫勉谈话记录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送纪委。

5)、采用书面方式实施诫勉的,向诫勉对象发送书面诫勉通知。同时抄送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6)、对干部的诫勉时间为6个月,从实施诫勉之日开始计算。受到诫勉的干部,诫勉谈话后,要就诫勉事项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诫勉期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按期解除诫勉,并通知诫勉对象所在部门及其本人。

7)、在实施上述处理方式中,需要同时采取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及其它批评教育措施等方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一并实施。

以上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六、“第二种形态”的相关说明:

(一)适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1、经初步核实,有违纪事实,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

2、经立案调查,有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并以组织处理的。

 

(二)“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经纪委研究提出处理方式、报党委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纪委、党委审批,必要时向省局党组报告;

2、处置建议为“调整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等组织处理”的,书面报党委审批,并征求省局人事处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3、处置建议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经纪委审查、党委批准后,报省局党组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处置建议为“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和免职处理”的,经纪委审查、党委批准后,报省局党组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七、“第三种形态”的相关说明:

()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1、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

2、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当作撤销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处理的。

(二)“第三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第四种形态”的相关说明:

(一)“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犯罪的。

(二)“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指定专人,负责与检察院、法院联系,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九、严格把握“四种形态”的转化:

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对党忠诚的态度、表现等因素,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按照有关转化程序规定和审批权限,可转化运用“四种形态”。

 

十、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适用“四种形态”是严肃的政治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讲程序、守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滥用权力。

(二)、严把程序关口。严格标准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适用条件,切实按程序和权限办事。

(三)、严肃追责问责。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查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标准,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的跟踪监督,定期分析研判,严格审核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坚决维护纪律权威。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科级(含)及以下党员干部监督执纪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

1.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办理呈批表

2.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办结呈批表

3.函询通知书

4.谈话通知书

5.委托谈话通知书

6.诫勉谈话通知书

7.附诫勉通知书

8.解除诫勉通知书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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