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5-29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校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监察部、教育部有关监察文件精神,按照中纪委纪检监察三转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设监察审计办公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监察审计办公室是我院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对象为学院各部门、各成员。

第二条 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适用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事前、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检查、调查和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被监察对象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或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促进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勤政、廉政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条 受理对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条 完成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察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七条 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项目监察工作程序与内容:

1、招标前,相关部门应将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调研报告、招标书报监察审计室审查;

2、招标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采购合同书报监察审计室审阅、审查;监察审计室对审阅、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意见并报院领导;

3、项目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采购验收报告、招投标执行情况说明书面材料及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送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八条 零星维修项目监察工作程序与内容:

1、项目开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施工计划报监察审计室;

2、在项目施工计划期限内,监察审计室组织随机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意见并报院领导;

3、零星维修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验收报告报送监察审计室备案。

4、零星维修若系招标项目,按第八条1、2、3款及如下程序与内容执行:

(1)招标前,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招标书报监察审计室审查;

(2)招标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工程合同书报监察审计室审阅、审查;监察审计室对审阅、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意见并报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招投标执行情况说明书面材料及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送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涉及人财物的专项监察(如国有资产处置、小金库等),监察审计室须提前一个月制定拟监察内容,报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后,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被监察部门,对报告规定内容采取现场调查、查阅有关书面材料、函调等形式实施监察,并形成监察报告报院领导。

第十条 日常监察工作,监察审计办公室采用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电子邮件等形式不定期对各部门人、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察意见并报院领导;对已发生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形成监察意见报院领导。

第十一条 投诉、申诉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对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调查,形成监察意见报院领导;对政纪处分的申诉依法调查核实,形成监察意见报院领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被监察的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院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拒绝就监察审计室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工作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使监察工作有广泛群众基础,监察审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可聘请兼职监察员,建立、健全全院监察网络。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或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内容,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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